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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代建制的现状和问题及对策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6-9 10:49:43
  为深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有效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普遍存在的“三超”(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问题,今年以来,我们先后到北京、武汉、杭州、合肥、深圳等“代建制”推进比较成功的一些城市开展调研工作,通过借鉴各地的做法与经验,结合广州的实践,研究提出完善我市代建制管理的对策。
 
  一、各地代建制管理模式及其特点
 
  代建制一般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建设管理方式,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
 
  (一)各地代建制管理模式
 
  代建制管理模式各地有一定差异,通过对广东省,北京、武汉、杭州、合肥、深圳等省市的代建制管理模式进行研究分析,目前代建制管理模式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是招标模式。由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择优选择代建单位,如广东省、北京和杭州市,其中广东省政府成立了省代建项目管理局,负责代建制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二是统建模式。政府成立专门代建机构负责具体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如合肥市。
 
  三是有限选择模式。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代建单位。如武汉、深圳市。
 
  (二)各地代建制管理特点
 
  代建制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制度创新,各地在代建制的实施过程中普遍取得了较好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管理方式各具特点:广东省2006年2月出台《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该局通过组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并与之签订代建合同,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须缴交项目总投资10%的履约保证金。代建费用由两部分构成,其一是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二是代建服务费,约为项目总投资的2%.北京市2004年3月实施《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来,市发展改革委共批复代建项目70项,涉及总投资约71亿元。市发展改革委、业主单位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代建单位三方签订代建合同,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须提供项目总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代建费用取费标准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武汉市1999年开始对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交钥匙工程建设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代表市政府选择代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2006年11月,印发实施《武汉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试行)》,目前主要通过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委与之签订代建合同,同时代建单位须缴交总投资5—10%的履约保证金,代建费用取费标准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合肥市成立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是市政府下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建成后移交使用单位。项目实行代建制,按照《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杭州市《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正在征求意见中,该办法规定代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由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履约保证金取费标准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深圳市成立市公务署,为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水运、公路代建项目,通过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双方签订代建合同。
 
  其他管理方式:由市交通局负责市政路、快速路代建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由市交通局与之签订代建合同。
 
  二、我市代建制管理进展情况
 
  我委从2003年开始,先后对广州市第二少年宫、广州大学附中和市第二中学等建设项目试行代建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加快推行代建制的要求,我委在2004年对使用市政府财政投资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进一步加快推广实施代建制,主要有广州歌剧院、广州新图书馆、市妇幼保健中心等一批重大建设项目。2005年7月,由我委研究制定,经市政府同意的《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出台实施,开始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代建制。目前,我委累计批复代建制项目14个,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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