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管理网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回到首页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免费注册会员 | 登陆
工程管理论坛
工程经理圈 工程经理博客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水利工程公益性耗费补偿的状况
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若干问题的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程管理网 >> 工程文库 >> 行业聚焦 >> 水利 >> 正文
浅议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7-27 15:14:17
体,项目法人向国家和各投资方负责,咨询、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通过招标投标和履行经济合同为项目法人提供建设服务的建设管理新模式。政府部门要依法对项目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并为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项目法人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二)推行水利项目法人责任制中的有关问题

  经过近10年的发展,水利建设项目已经普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当然,在实施水利项目法人责任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利项目的法人组建模式较多,但运作比较混乱,责任到位情况不理想;水利建设中项目法人与政府部门以及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之间,责、权、利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等。这些问题有的是在执行有关政策法规中出现偏差造成的,有的则是经济社会不断改革发展带来的,特别是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以及水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密切相关,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

  1、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模式各式各样。实践中既有三峡总公司这样的企业法人,也有象长江重要堤坊隐蔽工程建设管理局的事业法人,还有地方政府成立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这样的政府代理机构等。

  2、公益性水利项目的项目法人与要求有差距,政企、政事不分较为突出。目前新建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利项目临时性法人较多,法人责任人多为兼职,人员以临时从政府或事业单位抽调的居多,不仅建设管理专业水平难以达到要求,而且容易导致政府越权干涉建设市场的行为。一些公益性工程项目法人与政府监管部门关系密切,存在权力集中却监管不力的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随意分包、规避招标、干涉监理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项目法人的责任难以落实。

  3、建设与管理还存在分离的现象。一种是长期以来传统的建管分离现象的延续,即部分地区还存在着建设单位只管工程建设,建成后运行管理问题(单位性质、人员、费用等)在建设时考虑不够的问题。另一种是由于水利建设加快后缺乏足够的建设管理专业人才以及没有形成完善的建设管理市场造成的。如一些新开工的涵闸、泵站、水库加固工程建设中,限于条件一般是以原来的工程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缺乏建设管理人才和经验,在建设过程中管理水平不高,在建设完成后这些人员又重新回归工程管理,建设管理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或有过的教训难以作为以后项目建设的借鉴,“只有一次性教训,没有二次经验”,形成了新的建管脱节现象。

  三、对完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几点浅见

  深化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既是我国现阶段大规模水利建设提出的要求,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需要。水利项目一般具有公益性、综合性等特点,决定了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特殊性。为此,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关系,进一步明确权责,强化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全面推行并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促进水利建设和水利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因地制宜、因类制宜,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模式。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水利工程特点,探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利项目法人模式。在组建水利项目法人时,注意根据水利项目的特性和类别,区别对待。按照正在进行的水管体制改革有关规定,公益性及部分准公益性水利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性为事业单位,因此在组建建设项目法人时应统筹考虑建成后运营管理的需要,做到建设与管理相结合,建设有利于管理。对公益性较强的新建水利项目,政府有关部门不仅应切实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加强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管理,而且要站在政府的角度,统筹考虑和安排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与管理的有机衔接。同样,具有经营性的水利项目,也要本着“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投资业主的作用,由业主依法组建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建设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和运营全过程负责。

  有条件的地区,应鼓励和推动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法人社会化,逐步推行通过招标或授权委托的办法,积极利用市场机制选择专业性的项目管理机构(或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法人,形成专业化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效益。

  (二)改变目前部分水利项目法人权责过重的现状。

  在水利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也要减政放权、精简高效。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推动水利项目建设管理的专业化、职业化。同时,项目法人应强化对投资方负责意识,进一步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理顺关系,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如在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的关系上,项目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中国工程管理网 | 收藏本站 |京ICP备10012994号
    共创国际项目管理顾问旗下网站:中国研发管理网 | 项目管理者联盟 | 中国工程管理网
    VIP会员 |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刊物出版 | 沙龙会议 | 人才服务 | 广告投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5-2014 21CPM.COM 工程管理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60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