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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伤亡事故高发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作者:佚名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9-24 19:40:26
查处理制度,提高伤亡事故的结案率。对发生伤亡事故后谎报、瞒报、拖延不报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或知悉后要一追到底,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必须经劳动安全监察机关签字盖章后,殡仪馆方可对尸体进行火化,以堵塞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漏洞。对事故原因已查明,事故责任已分清,在90日内不能及时结案的事故单位要进行经济处罚及通报批评或公开曝光。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按伤亡事故的等级、性质、情节轻重,制定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办法,以便在调查处理事故时统一标准。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明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意见,不能由其自行处理,并监督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抓紧落实。要随时查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否将处理结果存入事故责任者档案或填人其《劳动手册》。对搞假处理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7. 劳动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相互协调和配合,共同搞好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认证工作。要按以工地认证与单位认证相结合,工地认证为主,单位认证为辅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的资格认正办法。对工地认证合格率较高的单位方可对其进行单位认证。同时,对工地、单位达不到认证要求,发生伤亡事故较多的单位,要有相应的制约和处罚措施。

  8. 劳动部门要会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在每年夏秋季节,主体工程施工阶段,组织大规模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检查人员必须懂技术、懂业务。检查时要多查现场,少听汇报。对经检查,施工安全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要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其停工整顿。

  另外,要广泛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一是要及早推广注册安全主任(专职安全员)及安全督导员(兼职安全员)制度。100名工人以上的工地要设安全主任,10名工人以上的工地要设安全督导员。企业聘用的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必须是在政府指定的大专院校或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指定的单位举办的培训班修完必备课程,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注册证件”者。同时,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根据其工作表现,有权责令企业负责人调整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劳动安全监察机关发现其因违反劳动安全法规而构成犯罪的,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劳动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力合作,尽快促成第167号国际劳工公约《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在全国人大通过,并讨诸实施,以促进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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