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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工程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
作者:佚名 来源:考试吧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3-27 15:53:39

  论文摘要:作为一项工程的开始,招标投标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目前建筑企业里大量存在的不正当竟争行为使本不完善的竞标机制倍生隐患。为确保工程质量,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并兼采国际先进制度,是工程行业迫在眉睫之势。

  招标投标制素有“阳光交易”之称。经多年的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土木工程质量,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取得理想社会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政府宏观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法制法规不能很好的实施、行业门槛较低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土木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本文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主要分析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预防的措施,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共鸣,共同探讨完善目前的招标投标体系。

  1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竟争行为分析

  正如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所指出的那样,工程招标投标的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虽然是各种各样的,但其行为归纳起来不外乎包括三个方面,即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投标人彼此之间的恶意串通;投标人与评标人之间的恶意串通。

  (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进行相互串通,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有: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换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漏标底;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以及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人彼此之间相互串通,实施损害招标人、国家或者集体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有: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3)投标人与评标人之间进行串通,实施损害招标人、国家或者集体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虽没一一列举,但在第四十四条及法律责任一章里有所提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为投标人谋取利益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投标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均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上从立法角度将土木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细致的描述,囊括了实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一旦有上述行为发生,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就应进行调查取证,当确认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应按照法规给予处罚。

  2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

  (1)完善招投标法,严格执法程序招标投标是一个相互竞争的过程,需要有严谨的法律来保证它公开进行、公平竞争、公正裁决、诚实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法律,它作为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起到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标投标活动有法可循。但在其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竞争现象,直接导致了****问题的产生,也为施工中的“豆腐渣”工程埋下了隐患。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插手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这充分证明问题的症结在于招标投标的机制有问题。为了健全招标投标机制,国家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以及《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条例。而且,还要借助今年修订《建筑法》的契机,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据报道,2005年,检察机关将重点打击招标投标等领域的****案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程序。

  (2)强化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正当竞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无论是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都必需有监督体制。但是由于监督程序弹性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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