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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合同选择及其对投资的影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17 15:55:04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众所周知,建设市场基本是一个买方市场,因为以“菲迪克”为代表的公认标准合同形式及条款基本是从维护业主利益出发的。然而,在现实中,并非每一个业主在任何时候都处于有利的市场地位,并且精明的业主明白,最大限度的投资控制与风险约束固然需要对咨询顾问与承包商 有约束,但还需要他们有积极性。因此,一个科学的合同应包含风险约束与积极性激励这两种机制。

  国际上将业主分为私人部类(Private sector)与公共部类(Public sec-tor)这两类。前者包括非国有的公司,后者指各级政府及国际开发机构贷款项目。 项目按性质分有工业、商业与民用两类,按投资规模又分为大型项目与中小型项目。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项目合同有十多种。 实际上,工程合同选择有两层含义:

  第一,业主是分别选择工程咨询顾问(设计、监理)与施工承包商,还是将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全交一家承包商?我们常说的竞争性招标投标就是业主首先选择咨询顾问,资询顾问设计了包括技术与监理规范在内的招标文件后将其付诸潜在承包商之 间竞标。“交钥匙”(Turnkey)是典型的后一种发包方式。这种选择决定业主就工程是首先接触咨询顾问,还是接触一个同时提供设计与建造两种服务的建筑商。当然,在后一种情况下,业主还是要聘请独立的监理顾问的。

  第二,工程是按世界银行及许多国家政府强调的固定价格竞争性招标,还是议价发包(Negotiated contract)?竞争性招标有“ 选择性竞争”与“公开竞争”两种。议价发包主要有“设计加建造”(Design&buil d)、“交钥匙”、“一揽子交易”(Package deal)及其派生的几种形式。 选择性与公开竞争招标的主要区别是,按选择性招标,在业主咨询顾问完成合同文件设计后,业主选择几家信誉较好的施工公司报价,公司数量限制在6个左右。而根据公开竞争性招标,业主在项目文件设计完成之后就营造意向在一定的范围按惯例广告宣传。从理论上讲,对投标者人数无限制,它使一些不为业主了解的投标人有机会投标,扩大竞争使业主得到实惠。

  但是,这种 招标周期长,评标、定标工作量大。为防止投机,业主往往以初选(Inital selec tion)或资格预审(Prequalification)最终限制竞争人数。 据英国全国经济发展署(NEDO)的统计,议标发包的工程成本一般比竞争性招标工程成 本高出5%左右。作为一个发达国家,英国几乎没有什么世界银行项目,而英国各种业主对合同 形式的偏好与采用频率是令人深思的:选择性竞争发包应用于所有部类、所有性质的所有规模项目之中,而世界银行与发展中国家政府大多坚持的公开竞争性招标仅使用于英国政府采购的项目 及私人部类的中小项目之中。

  相反,在世界银行几乎无法通过的“设计加建造”、“交钥匙”之 类的议标形式几乎千篇一律地出现在私人部类的工业与商业民用项目,特别是大型项目之中。如何解释这种现象?笔者认为,首先,项目发包合同形式的偏好与选择频率与国情有关,具体说来是与投资主体构成有关。发达国家投资主体不是政府,而是私人部类。私人部类在这方面 不受政策约束,“不透明”之嫌也少些。其次,它受到业主地位及关心重点的影响。竞争性招标 固然在所有项目上有优越性,但是会出现这样一些情况:业主当时在承包市场上找不到足够数量的潜在承包商,无法构成有意义的竞争;业主项目的特殊性决定,比如核能项目,能拿下来的公 司太少;再就是业主关心的重点排序改变。传统上他关心的重点排序是C(成本)、P(质量、性能、功能与美感等)、T(时间、工期)。现在,西方人市场意识提高带来新的排序是T、P、C。

  据NEDO统计,同样的项目以议标方式发包,整个执行周期较竞争性招标缩短了3~4个 月。3~4个月使一个公司失去市场机会、地位的损失可能远远超过造价的5%。

  实际上,市场经济下业主对项目合同选择的偏好与频率从另一个角度反映这两类合同在投资 控制与风险约束方面的优缺点。以统包价(Lump sum)为特质的竞争性发包优点是: ①它有利于成本的概算与管理。 ②它以竞争降低工程造价并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 ③它以独立的设计与监理咨询顾问实施管理,增加透明度与T、P、C的控制。

  其缺点是: ①其实施依赖业主必须真正处于有利的买方市场地位。 ②其项目总执行期太长。因为,它除了招标宣传、资格预审要财务与时间的支出外,它要求 所有详细设计文件完成后才能付诸招标,否则,投标人算标依据不充分。而一个项目全套设计是 要花很长时间的。相比之下,议标下的承包商不仅很早可以进场,甚至可以配合设计。③这种发包对承包商风险大,为防止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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