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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路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风险及防范
作者:刘守华 来源:期刊之家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27 7:50:40

  摘 要: 当前公路施工企业存在诸多财务风险,主要存在于两方面:一是工程招投标的财务管理风险;二是工程内部的承包风险。只有及时防范和规避这些财务风险,才能使公路施工企业摆脱经营困境,得以健康、和谐的发展。

  我国国内建筑业竞争激烈,供少求多的局面持久存在,施工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经营过程中各种不确定因素增加,使施工项目微利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财务风险进一步增大和复杂化。由于施工企业财务风险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风险管理已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加强对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的研究、分析和控制,运用科学、合法的管理手段,规避财务风险带来的影响,对施工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路施工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年来异常活跃,随之竞争也在加剧。目前,公路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很多,主要表现为:流动资金高度紧张,财务成本失控,资金潜流严重,“潜亏”挂账很多等。根据公路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财务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工程招投标的财务管理风险,主要来自于业主方;二是工程内部的承包风险,主要来自于施工项目。

  1、当前公路施工企业招投标阶段普遍存在的财务管理风险

  (1)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承诺垫资,垫资方式包括:带资施工、形象进度节点付款、低比例形象进度完工后付款及主体结构工程封顶之后付款。而其中任何一种垫资施工行为对施工企业行成的财务风险都是巨大的,虽然政府管理机构曾明令禁止,《建筑法》也规定:未筹集建设资金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施工企业垫资的工程款又必须得到法律保障,垫资施工既是市场存在的客观行为,同时也是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因此“垫资施工”应是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或规范的行为。

  (2)建设单位要求无端让利,导致竞标各方竞相压价,争取低价中标,而原先工程造价中的“计划利润”早已不复存在,并要求取消施工方管理费,最终工程成本一降再降,施工企业无利可图。

  (3)招投标时,建设单位为了规避市场风险,执行工程量清单报价,量价包死,市场出现通货膨胀风险不予补偿。

  (4)不少建设单位由于对工程技术管理陌生,要求施工企业多项承诺:技术变更不予索赔;施工过程对一些经济洽商、技术变更不予签证等。

  (5)因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或施工企业垫资不足,导致材料供应商加价部分形成的材料成本增加,甚至导致工程停工,由此造成的损失与招标方无关,增加了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

  (6)有些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承诺接受大量的指定分包、挂靠合作、甲供材料,并规定只计提税金不提取管理费,以及有大量的体外循环、违法分包等现象的存在,分流了施工企业的利润,建设单位还要求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总承包责任,如竣工后的质量维修、保护、管理及赔偿责任。

  (7)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求施工企业有极强的内部管理,要求各企业有自己的企业定额。据作者了解,施工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几乎没有企业定额,尤其是近年国家规范企业职工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住房等保险保障措施,增加的企业人工成本依然被企业工程预算所忽略。

  (8)在建立企业诚信方面双方权益不对等。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却要求施工企业放弃工程款支付保函,施工企业仅有的权益也被剥夺殆尽。

  由此可见,如果公路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阶段的财务风险管理意识淡漠,就会为施工企业正常的财务管理埋下巨大的财务隐患。

  二、来自工程内部的项目承包制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对项目承包人的责任缺乏法律规范。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后,施工单位成为合同的合法关系人,必须承担合同条款的所有法律责任,而合同条款的实施者是项目的承包人,而承包人又往往缺乏应有的经营主体资格。虽然企业与项目承包人也签有承包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但这种合同明显与国家的法规不相符合,或者说是无效的。而项目承包人行使的是企业行为,也就是说一些项目承包人一方面行使企业的权力,一方面又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就给企业带来了相当大的风险和隐患:

  (一)利润与责任不对称。一些承包人以敛财为目的,责任观念淡薄,无力承担承包工程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因此,承担工程项目经营失误所带来的一切风险最终还得由企业来承担。如发生意外的质量、安全事故,承包人可以一走了之,可施工企业必须代为处理一切后事,承担一切责任。由于项目承包者主体资格含糊不清,企业又往往无法依据具体承包过程这个事实来寻求法律保护,一些承包人利用这一法律上的空档,采取挪用工程款、拖欠工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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