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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工程项目代建制的几点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5-18 13:19:49
  为了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适应工程投资建设多元化、管理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新需求。我区将按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推出利用财政性资金作直接投资的区属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本文就如何在新机制下进行工程项目代建,如何规范代建制管理等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代建制”的含义和实质

  所谓“代建制”,就是拿钱自己建变花钱请人建,俗称“交钥匙工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控制项目投资、保证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国家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其目的是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推行代建制,就是要克服传统体制中对政府投资项目“重审批、轻管理”的弊端,以加强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其次就是要克服传统体制中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使用”三位一体的问题,实现建设和使用相分离,努力防止长期存在的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现象;再次是克服传统体制中政府机构过多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实施的弊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防治和减少腐败。

  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指: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二、推行代建制,是建立投资多元化、管理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建筑市场新机制的客观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对投资的项目管理方式多实行“财政投资,政府管理”的单一模式。该模式在独特的历史条件下,曾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也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其一,一些政府部门既负责投资审批监管建筑市场,又直接组织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存在着政企不分、责任不明、监管不力、效益不高等问题,甚至还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其二,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由临时组建的基建班子负责组织实施,部分单位缺乏建设所需的工程管理、技术人员,不具备与项目管理相关的专业技术、经验和水平,项目结束机构即行解散,造成了人、财、物和信息等社会资源的浪费;其三,政府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建自用,致使所有者(政府)和使用者的权益与责任分离,使用单位受自身利益的驱使,极易引发争项目、争资金,导致“钓鱼”工程和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现象的产生;其四,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垄断现象严重,不能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其五,政府投资工程各自组织建设,难以实施有效监督,难以及时纠正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等。因此,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行体制创新和流程再造,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是建立投资多元化、管理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建筑市场新机制的客观要求,更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投资效率的重要保障。

    三、推行代建制给我们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目前,在我国部分省市,“代建制”工作已相继推开。早在2002年起北京市率先作为实施“代建制”的试点,2004年,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北京市对新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依法实现百分之百招标,对公益性项目要试行代建制。随后黑龙江省、山东省、江苏省、四川省、湖南省、安徽省、贵州省、福建省、云南省、重庆市、深圳市等都相继进行了“代建制”试点,并出台了一些“代建制”的相关管理办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当然,“代建制”只是政府管理投资项目的一种制度和模式,并不代表着有了“代建制”,建设领域中存在的一切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制度是科学的,合理的,如果在贯彻实践过程中走了样,同样会出现“副作用”或衍生出新问题。因此,“代建制”的顺利推行,将给我们带来的一定的机遇和挑战。还需切实解决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例如,需要进一步明确项目业主的职责,避免出现越权干预项目管理单位的行为。这些越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代建单位对项目的管理,也会影响代建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影响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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